案情陈述
臣伏见天后时,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
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
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
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
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
卒能手刃父仇,
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
束身归罪。
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
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
且请“编之于令,
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
永为国典”。
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
臣窃独过之。
这样做是不对的。
礼刑本源
臣闻礼之大本,
我听说,
以防乱也。
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
若曰无为贼虐,
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
凡为子者杀无赦。
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
刑之大本,
就必须处死,
亦以防乱也。
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
若曰无为贼虐,
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
凡为理者杀无赦。
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
其本则合,
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
其用则异,
采取的方式则不同。
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
诛其可旌,
处死可以表彰的人,
兹谓滥;
这就叫乱杀,
黩刑甚矣。
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
旌其可诛,
表彰应当处死的人,
兹谓僭;
这就是过失,
坏礼甚矣。
破坏礼制太严重了。
果以是示于天下,
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
传于后代,
并传给后代,那么,
趋义者不知所向,
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
违害者不知所立,
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
以是为典可乎?
以此作为法则行吗?
盖圣人之制,
大凡圣人制定礼法,
穷理以定赏罚,
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
本情以正褒贬,
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
统于一而已矣。
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案情推演
向使刺谳其诚伪,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
考正其曲直,
查清是非,
原始而求其端,
推究案子的起因,
则刑礼之用,
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
判然离矣。
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
何者?
为什么呢?
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
师韫之诛,
赵师韫杀他,
独以其私怨,
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
奋其吏气,
施展他当官的威风,
虐于非辜,
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
州牧不知罪,
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
刑官不知问,
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
上下蒙冒,
上下互相蒙骗包庇,
吁号不闻;
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
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
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
枕戈为得礼,
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
处心积虑,
想方设法,
以冲仇人之胸,
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
介然自克,
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
即死无憾,
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
是守礼而行义也。
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
执事者宜有惭色,
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
将谢之不暇,
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
而又何诛焉?
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
师韫之诛,
赵师韫杀他,
不愆于法,
那就并不违法,
是非死于吏也,
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
是死于法也。
而是因为犯法被杀。
法其可仇乎?
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
仇天子之法,
仇视皇帝的法律,
而戕奉法之吏,
又杀害执法的官吏,
是悖骜而凌上也。
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
执而诛之,
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
所以正邦典,
以此来严正国法,
而又何旌焉?
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经典引证
且其议曰: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
“人必有子,
“人必有儿子,
子必有亲,
儿子必有父母,
亲亲相仇,
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
其乱谁救?”
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
是惑于礼也甚矣。
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
礼之所谓仇者,
礼制所说的仇,
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
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
非谓抵罪触法,
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
陷于大戮。
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
而曰“彼杀之,
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
我乃杀之”。
我就要杀掉他”,
不议曲直,
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
暴寡胁弱而已。
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
其非经背圣,
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
不亦甚哉!
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
《周礼》上说:
“调人,
“调人,
掌司万人之仇。
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
凡杀人而义者,
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
令勿仇;
如要报仇,
仇之则死。
则处死刑。
有反杀者,
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
邦国交仇之。”
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
《春秋公羊传》曰:
《春秋公羊传》说:
“父不受诛,
“父亲无辜被杀,
子复仇可也。
儿子报仇是可以的。
父受诛,
父亲犯法被杀,
子复仇,
儿子报仇,
此推刃之道,
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
复仇不除害。”
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
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
则合于礼矣。
就合乎礼制了。
且夫不忘仇,
而且,不忘父仇,
孝也;
这是孝的表现;
不爱死,
不怕死,
义也。
这是义的表现。
元庆能不越于礼,
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
服孝死义,
克尽孝道,为义而死,
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
夫达理闻道之人,
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
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
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
议者反以为戮,
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
黩刑坏礼,
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
其不可以为典,
不能作为法律制度,
明矣。
是很清楚明白的。
结论建言
请下臣议附于令。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
有断斯狱者,
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
不宜以前议从事。
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
谨议。
谨发表上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