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九弟·述捐银作祭费
无名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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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甫九弟左右:

十四日胡二等归,接弟初七夜信,俱悉一切。初五日城贼猛扑,凭壕对击,坚忍不出,最为合法。凡扑人之墙,扑人之壕,扑者客也,应者主也。我若越壕而应之,则是反主为客,所谓致于人者也。我不越壕,则我常为主,所谓致人而不致于人也。稳守稳打,彼自意兴索然。峙衡好越壕击贼,吾常不以为然。凡此等处,悉心推求,皆有一定之理。迪庵善战,其得诀在不轻进不轻退六字,弟以类求之可也。

夷船至上海、天津,亦系恫喝之常态。彼所长者,船炮也;其所短者,路极远人极少。若办便得宜,终不足患。筠仙顷有书来,言弟名远震京师。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弟须慎之又慎。兹将原书抄送一阅。

先太父、先太夫人尚未有祭祀之费,温弟临行捐银百两,余以刘国斌之赠亦捐银百两,弟可设法捐资否?四弟、季弟则以弟昨寄之银内提百金为二人捐款。合之当业处,每年可得谷六七十石,起祠堂,树墓表,尚属易办。吾精力日衰,心好古文,颇知其意而不能多作,日内思为三代考妣作三墓表,虑不克工,亦尚惮于动手也。

先考妣祠宇,若不能另起,或另买一宅作住屋,即以腰里新屋为祠亦无不可。其天家赐物及宗器祭器等概藏于祠堂,庶有所归宿,将来京中运回之书籍及家中先后置书亦贮于此祠。吾生平坐不善收拾,为咎甚巨,所得诸物随手散去,至今追悔不已,然趁此收拾,亦尚有可为。弟收拾佳物较善于诸昆,从此后益当细心检点,凡有用之物不宜抛散也。

咸丰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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